新昌縣加快分布式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應用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當局關于進一步加快太陽能光伏壓塊應用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3〕49號)、《浙江省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浙發改能源[2014]450號)、《紹興市人民當局辦公室關于加快分布式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應用的實施意見》(紹政辦發〔2014〕42號)和《關于加快推進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項目建設工作的關照》(紹市節能辦〔2014〕12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快我縣分布式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應用,促進太陽能光伏壓塊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經縣當局贊成,特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思路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引導雅思改分,周全貫徹落實縣委縣當局“三城四化”戰略、“兩美新昌”建設的總體要求,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示范先行,有序推廣,積極發展分布式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項目,進一步優化我縣能源消耗結構,推進節能減排,促進太陽能光伏壓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發展目標
到2015年底,全縣分布式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裝機容量達到12兆瓦以上;到2017年底,力爭裝機容量達到25兆瓦,分布式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規模實現較大提拔。太陽能光伏壓塊電池轉換服從、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體系集成能力賡續進步,發電成本明顯降落,太陽能光伏壓塊產業發展水平顯明提拔。
三、工作措施
1.推廣屋頂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鼓勵按照“自覺自用、余量上網”的體例,建設屋頂分布式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體系。優先在工業廠房、商業綜合體、專業市場、大型會展場館、運動場館、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建筑屋頂建設規;姆植际教柲芄夥鼔簤K發電體系。支撐在黨政機關、醫院、黌舍、科研單位和城鄉居民住宅等建筑屋頂推廣小型分布式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體系。
2.鼓勵太陽能光伏壓塊一體化項目。在城市規劃、建筑設計和舊建筑改造中統籌考慮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應用,鼓勵新建屋頂面積達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業和公共建筑,采用太陽能光伏壓塊建筑一體化建設。
3.完美配套電網設施建設。增強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確保配套電網與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項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網。積極發展和應用融合了先輩儲能技術、信息技術的微電網和智能電網技術,進步電網體系接納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的能力。
四、扶持政策
1.簡化審批程序。分布式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項目由縣發改局執行備案管理。居民家庭分布式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項目由供電企業對該類項目提供免費登記備案服務。
2.完美并網管理。簡化分布式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的電網接入體例和管理程序,宣布分布式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并網服務流程,明確申報材料的內容和辦理時限,其中對家庭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體系執行一站式并網接入服務,建立簡捷高效的并網服務系統。進一步優化體系調度運行,優先保障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運行,除涉及電網安全運行等特別緣故原由外,不得限發限并。
3.項目投資補助。對企業在本縣投資的分布式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項目,完工驗收后給予項目設備投資額的5%補助,補助金額不超過150萬元。鼓勵節能服務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開展分布式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項目建設。
4.配套電量補貼。在新注冊企業合理行使縣域內屋頂等可行使空間實施分布式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應用項目,按要求建成并網發電的,除按政策享受國家0.42元/千瓦時、省0.1元/千瓦時補貼外,自覺電之日起按其現實發電量縣當局再給予0.1元/千瓦時的補貼,補貼實行至2017年底。
5.優化結算服務。完美分布式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項目發電量和上網電量的計量和統計,建立雙向電費計量信息管理體系。對分布式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項目所發電量余量上網部分執行全額收購,免收體系備用容量費和相干服務費用。
6.鼓勵屋頂出租。鼓勵企業建設吻合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技術標準的廠房,對新建工業園區廠房、大型公共建筑等屋頂,要求預留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項目建設安裝條件。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鼓勵在面積達3000平方米以上的廠房屋頂,建設分布式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項目。鼓勵企業現有屋頂資源出租用于建設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項目,依據年碳排放量及社會、生態綜合效益,提拔有序用電等級,優先審批因轉型升級所需的電力增容需求。當局性投資建設的建筑物,要積極加快低碳化改造,其屋頂吻合安裝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體系條件的,原則上要求建設屋頂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項目。
7.加大金融支撐。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根據分布式太陽能光伏壓塊能源特點,采取天真的信貸政策,加大對太陽能光伏壓塊應用領域企業的信貸支撐。
8.增強節能扶持。對年綜合能耗超過3000噸標準煤且具備建設屋頂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條件的新建項目,原則上要求行使屋頂配套建設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項目。項目需進行用能置換的,必須先輩行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項目可行性分析,如吻合條件又拒不建設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項目的,不予考慮其他途徑的用能置換。自覺自用發電量計入地方當局和用戶節能量,不納入能源消耗總量考核,并可作為用能指標進行交易。對參與建設分布式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項目的企業,根據其發電規模,在分配年度用能總量時予以適當傾斜皮帶流水線,在實行有序用電計劃時予以優先支撐。
五、組織保障
1.增強組織向導。建立縣分布式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推進工作和諧小組,由縣當局分管向導任組長,縣農辦、發改局、經信局、科技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金融辦、建管局、高新園區、新昌工業園區和縣供電局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負責統籌推進分布式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工作;和諧小組辦公室設在縣經信局,負責和諧小組日常工作。
2.明確責任分工。各相干部門和單位要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增強和諧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進分布式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在各領域的應用?h農辦負責推動農村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應用工作;縣發改局負責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項目立項申報、完工驗收、分布式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示范區建設等工作;縣經信局負責項目建設引導及節能扶持政策兌現;縣科技局負責推廣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技術;縣財政局負責扶持資金統籌及兌現等相干工作;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和諧地面電站建設用地工作;縣建設局負責項目選址規劃;金融辦負責制定落實響應的金融信貸扶持政策;縣建管局負責引導光電一體化建筑建設工作;高新園區和新昌工業園區負責推動園區企業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應用工作;縣供電局負責增強配套電網建設改造、項目并網及上網電價結算等日常運行管理。
3.抓好宣傳推廣。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增強分布式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的引導服務,及時總結試點經驗,有序指導企業和社會投資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積極營造發展氛圍;要通過實施一批示范工程,建設一批科普基地,推廣一批太陽能光伏壓塊技術,組織開展分布式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的宣傳和科普運動,促進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研發、制造和應用協同發展。
六、其他
1.已享受國家“金太陽”、“光電建筑一體化”等投資補助的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項目不再享受本意見明確的投資獎勵和電量補貼。
2.本意見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暫定實行三年。
為細化落實加快分布式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應用扶持政策措施,促進太陽能光伏壓塊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制訂本實施細則。
一、項目投資補助
1.申請條件
分布式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項目應吻合國家、省市有關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要求,并按設計要求能夠安全穩固運行。
項目投資單位應是新昌縣范圍內注冊的企業單位,具有自力法人資格。項目可以由企業自行建設,也可以由節能服務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設,單個項目裝機容量不低于0.45兆瓦。
項目經縣發改局備案,并在備案有用期內(備案有用期為一年)完成建設并投運。
項目完工驗收由縣發改局牽頭,縣經信局、財政局、相干園區、供電局參加,并形成項目完工驗收意見。此前已建成的,以縣供電局出具并網證實為準。
2.補助標準
企業在本縣投資的分布式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項目投資補助,按項目設備投資額的5%進行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金額不超過150萬元。項目投資額是指項目的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設備購置金額。
3.申請體例和材料
項目投資建設企業向縣經信局提交項目投資補助申請。
申請材料詳細為:填寫項目補助申請表(見附件);建設企業的業務執照;完工驗收報告(項目備案登記表、建設情況報告、完工驗收意見);項目審計報告書;其他必要的材料。要求提交紙質申請材料一式三份(需裝訂成冊)、電子版一份。
二、電量補貼
1.補貼條件
在新注冊企業在縣域內投資新建并于備案有用期內完成建設并投運的分布式太陽能光伏壓塊發電項目。項目通過完工驗收并形成完工驗收意見。此前已建成的,以縣供電局出具并網證實為準。
2.補貼標準
列入國家、省建設計劃的項目,根據項目建成后的現實發電結果,除按政策享受國家0.42元/千瓦時、省0.1元/千瓦時補貼外,自覺電之日起按其現實發電量縣財政再給予0.1元/千瓦時的補貼,補貼實行至2017年底;沒有列入國家、省建設計劃的項目關鍵詞排名,自覺電之日起按其現實發電量縣財政給予0.1元/千瓦時的補貼,補貼實行至2017年底。
3.補貼體例
補貼資金按項目發電量核定。發電量由縣供電局抄表,每年7月、1月向縣發改局、經信局和財政局上報發電補貼清單?h經信局會同發改局、財政局、供電局對擬享受補貼項目匯總審核補貼金額,縣財政局根據審核清單及時向建設企業撥付電量補貼資金。
三、其他及說明
在《浙江省人民當局關于進一步加快太陽能光伏壓塊應用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3〕49號)發文之日起至2015年1月1日前,已登記備案的項目新疆人事考試,參照享受本扶持政策。
抄送:縣委各部門,人大辦、政協辦,人武部,法院,檢察院,各群團。
新昌縣人民當局辦公室
2015年7月1日印發